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紫夜小说>从民国种田开始科技兴国 > 第666章 抓捕与审判(第4页)

第666章 抓捕与审判(第4页)

&esp;&esp;“判决如下:

&esp;&esp;被告人刘魁,犯强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;

&esp;&esp;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;

&esp;&esp;犯毁坏财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&esp;&esp;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。

&esp;&esp;被告人张横,犯强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;

&esp;&esp;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

&esp;&esp;犯毁坏财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&esp;&esp;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。

&esp;&esp;被告人王逵,犯强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;

&esp;&esp;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;

&esp;&esp;犯毁坏财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&esp;&esp;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。

&esp;&esp;本案追缴之赃物及赃款,发还被害人晋民百货。作案工具(棍棒等,已随案移送)予以没收。

&esp;&esp;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”

&esp;&esp;法槌落下,铿锵有力。

&esp;&esp;三名被告人面如死灰,几乎瘫软,被法警架起带出法庭。

&esp;&esp;旁听席上先是一片寂静,随即响起嗡嗡的议论声,不少人面露快意。

&esp;&esp;记者们更是奋笔疾书。

&esp;&esp;审判长最后严肃道:

&esp;&esp;“本案的审理和判决,彰显了法律之尊严,昭示了无论何人、于何地,侵害我山西合法商民权益者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

&esp;&esp;我省司法机关有决心、有能力维护公正的商业秩序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。望各界人士,以此为鉴,守法经营,勿以身试法。”

&esp;&esp;审判结束,人群缓缓散去。

&esp;&esp;人们议论的焦点,不仅仅是三个劫匪得到了重判,更是这整个过程中展现出的、与旧时代截然不同的东西:

&esp;&esp;高效有力的抓捕(虽然大家心照不宣是怎么抓的)、严谨公开的审理、清晰确凿的证据、以及最终依据明文法律作出的判决。

&esp;&esp;没有私刑,没有暗箱操作,也没有官官相护的敷衍。

&esp;&esp;对太原市民和外省客商而言,这无疑是一剂强心针,让他们对在山西做生意、甚至依托山西力量向外拓展,多了许多信心和安全感。

&esp;&esp;而对于那些关注山西动向的外部势力,这个公开审判则传递了更复杂的信号:

&esp;&esp;山西不仅在发展工业和武力,也在系统地构建一套新的、力图体现现代性和公正的规则体系,并敢于、也有能力用这套体系去处理跨区域的冲突,保护其延伸的利益。

&esp;&esp;消息很快通过报纸和电报传开。

&esp;&esp;“山西法院重判外省劫匪”成了许多报纸社会版或商业版的头条。

&esp;&esp;长安县那位胡队长得知消息后,据说“病”得更重了,不久便托关系调离了原职。

&esp;&esp;而在太原新城林宅的书房里,林砚也看到了关于审判的详细报道。

&esp;&esp;他放下报纸,对前来汇报的林大虎说道:

&esp;&esp;审判比抓捕更具力量。

&esp;&esp;它将一次武力行动,纳入了规则的轨道,并赋予了其无可辩驳的合法性。

&esp;&esp;佣兵公会,是执行规则的拳;法庭律法,是衡量是非的尺。

&esp;&esp;此番拳尺相合,初显其效。

&esp;&esp;此即为范本。

&esp;&esp;然尺之根本,在于至公。须经万众审视,历久弥坚。”

&esp;&esp;林大虎肃然应诺。

&esp;&esp;这次从长安抓捕到太原审判的完整执法,不仅解决了一次具体事件,更成功实践并展示了一种新的、属于“新治”下的冲突解决与秩序维护模式。

&esp;&esp;这模式,正在悄然改变着中国的游戏规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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