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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91章 因酒钱又闹人命救死人要索赃银(第1页)

话说济公圣僧在醉仙居酒铺之中请大众吃完了酒,便叫小二写账,店小二不肯。

正待争执,忽然听到外面一声呼喝,众人齐出观看,只见来者不是别人,正是谷禄县的知县钱大老爷。

这位知县原是个读书官,平时爱恤百姓,操守清廉,地方之人甚是爱戴于他,今天出衙拜客,路经此地。

地方官差看见是知县大人经过这里,心里一想:这事真巧,咱们正要投到,他偏自己来了。吾只须在轿前一跪,把此事原委一禀明,就不须吾自己带着和尚走路了。

这地方官差是具体一个什么官职?负责的又是什么?

在这里还是补充说明一下,让诸位清楚:

这个官爷属于县尉级的。

当初宋太祖赵匡胤建国之后,为加强中央集权,将乡村治安管理权收归县府所有。

建隆三年(962年)十二月,朝廷下诏设置县尉一职,诏书明确规定,地方上的盗窃、斗殴及诉讼等公务,仍归属县级官府管理,由县令和县尉具体负责。

各县根据户数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弓手:万户以上的县设五十人,七千户以上四十人,五千户以上三十人,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,二千户以上二十人,千户以上十五人,不足千户的县设十人。

如发生盗贼案件,县尉应亲自带队抓捕。镇将、都虞侯等武职官员,只需负责镇区内的治安、火灾及纠纷处理等公务。

朝廷另命中书门下省在每个县设置县尉一名,职位排在主簿之下,但俸禄标准与主簿相同。

县尉的政绩考核以任内无盗贼案件为上等,非因捕贼不得随意下乡,其考核方式与州判司相同,并可享受免选注官的优待。

关于捕贼期限和赏罚制度,仍按原有规定执行:提前完成捕贼任务者可提升一级资历,未按期完成者则降一级。

县尉下设节级和弓手,员额有严格限制,各县还设有专门的弓手营舍。

此外,县尉衙门不得私自设置监狱,诏书强调“逮捕人犯多在乡间进行,案件的审理判决应由县令及其佐官共同负责”。

宋代县尉逐渐从庞杂的县级政务中摆脱出来,专职维护地方治安,不过宋代县尉被占役的现象十分明显,兼管的事务较多。

南宋建炎年间起,为应对金军南侵及地方治安需要,县尉选任制度更趋灵活。

允许路级监司及州级官府奏请辟任县尉,并大量选用武臣。

建炎元年,两浙提刑高士瞳曾建议不拘文武选任有才武者权充县尉,朝廷诏令转运司限期差注,逾期可由提刑司奏差。

同年还下诏,沿江首批武臣县尉可留任,后续须依法差派,武臣县尉丁忧给假十五日,待盗贼平息后恢复常制。

宋孝宗即位后,严格县尉选任标准:规定不得差派六十岁以上或疾病者任县尉,须依知州知县法铨量。

这就是这个官差的职位和负责之处。

回到正题,这个官爷看见了知县老爷经过酒铺,想着既然遇到知县大爷,刚好可以把案情交代给知县老爷知道。

想罢,地方官差就赶出门外。

刚巧知县钱老爷的轿子走过,这个地方差人就一屈膝,用手把轿杠一拉,口中连忙说:“谷禄县三都陈市村地方王三,有人命案件禀诉。”

知县一听“人命”两字,吃了一惊,忙拍扶手,喝令轿夫把轿儿落平,便问地方差人道:“你是何人?究为何事?”

那地方官差答道:“小人姓王名三,乃是本县三都陈市村的地方。因为陈市村出了命案,这里醉仙居酒铺中又出了命案,所以特来拦舆告禀大老爷。”

知县钱老爷问道:“什么样的命案?你把案情大约禀吾知道。”

那王三就把以上情由,略略禀诉一番。

知县闻言,大吃一惊,心里头暗想:地方上一日之间出了两件命案,这个处分如何担承得起?

知县钱老爷忙问:“凶手现在哪里?快把他带上来!”

地方官差一闻吩咐,忙回进铺中,要把济公和尚带出去见知县。

济公和尚说道:“且慢,先把酒帐弄明白了,再去见官未迟。”

官差王三道:“此刻知县老爷专在门外候你,你还敢如此大意?还不快去!”

济公和尚说道:“一个知县值得什么,他自然应该伺候吾和尚老爷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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