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今天出殡的两家人,一家是汪家,棺材里装的汪家继夫人和汪二小姐。另一家是汪大小姐的母族,荣耀侯府钟家。”金宝继续道:“我刚才靠近他们,趁着李大人和那两家的大人说话时,给那个抬棺材的小哥几文钱,那小哥告诉我,继夫人和汪家两位小姐在修筑河堤时,失足落入河中淹死了。”
晏同殊震惊道:“三个人全死了?同时出的意外?”
金宝:“不是。河堤很长,三个人不在一处。继夫人和汪二小姐两个人没干过重活,在平地上抬东西时便摇摇晃晃,修补河堤是在河堤中间,两个人抬东西过去,再加上前一夜下了雨,一个没留神,就摔下去淹死了。”
晏同殊皱眉:“没人救吗?”
金宝摇头:“具体就不知道了,不过犯人嘛。衙役怕是不在乎她们的死活,所以没救。”
晏同殊:“汪大小姐呢?”
金宝:“那抬棺材的小哥说,汪大小姐是在继夫人和汪二小姐死后两天,修补河堤时,主动跳下河去补已经破了的洞,然后在快爬上来的时候绳子突然断裂,被湍急的河水卷走,淹死了。”
死得这么凑巧?
还是同一种死法。
这么意外?
晏同殊再问:“有验尸吗?”
金宝摇头:“这个我没问,应该有吧。”
一般来说,犯人死亡,是由服刑地的仵作进行验尸,但因都是犯人,不受重视,仵作通常会敷衍了事。
晏同殊起身,目光凛然,“走,回开封府。”
回到开封府,晏同殊让人将高盛梅,汪玉颜,汪初凝的验尸报告调了出来。
死亡时间两个十三,一个十五,验尸后,十六号,领走尸体。
今日二十号,停尸三天,出殡很合理。
三个人身上都有鞭伤,经过比对,确认是看押犯人的衙役催促犯人干活时殴打留下,分别在胳膊,大腿,后背。
衙役鞭打犯人有要求,不能致命,不能影响第二天干活。
所以鞭伤主要集中在四肢,后背,以及肉多的屁股。
但女犯人,禁止殴打屁股。
这么看,看押高盛梅,汪玉颜,汪初凝的衙役很守规矩。
除此之外,高盛梅还有一些被殴打的旧伤。
上次审案时提过,高盛梅的前夫有醉酒家暴的习惯,这些旧伤应当是那时候留下的。
三人的尸体被发现时,均是仰卧姿态,头面上仰,双手张开,指缝有泥沙,眼睛半睁,肚皮微涨。
口腔鼻孔内均检查出了水沫,泥沙和与血污。
腹部肿胀,并有积水。
这些特征都与溺水而死相符合,没有什么疑问。
晏同殊往后翻验尸报告,又翻出了另一份三人的验尸报告。
她疑惑地数了数,一人两页验尸报告,当六页,但这里总共有二十四页。
以三人六页为一份验尸报告来看,四份报告,字迹,确认签名都不一样,汪玉颜的第二,三,四份验尸报告的字迹和高盛梅、汪初凝的也不同。但内容大差不差,最终结果都是生前失足落水而死。
晏同殊略一思量,猜测应当是汪铨安不服检测报告,怀疑妻女死亡有隐情,故而又另请了三位自己信任的仵作反复验尸。
而汪玉颜的母族钟家也是如此,故而有了这几位仵作,共二十四页的验尸报告。
真的只是巧合?
汪铨安和钟家如此谨慎,反复换人验尸,这验尸报告应该是可信的。
但这也太巧了吧?
不说汪铨安和钟家,晏同殊也没法相信这是单纯的巧合。
尤其,失足落水和将活人推下河淹死,验尸上并不能明确划分。
晏同殊思量再三,决定去案发现场看一看。
晏同殊带着珍珠来到案发的河堤。
河堤长十里,一眼望不到头。
高2。4丈(约八米),宽2。1到2。7丈(7-9米)。
简而言之,这是个未完工的小河堤。
汪玉颜,汪初凝,高盛梅出事时的值班衙役并不是同一个。
晏同殊分别将两人叫了过来。
汪初凝和高盛梅出事时当值的衙役叫扈边,扈边二十七岁,汴京人。
晏同殊问询后,扈边说:“回晏大人。那两个女犯人出事时,正是小人当值。不瞒晏大人,这事不止您问,已经来了两波人反反复复问了好几次了。那两女犯人是朝廷专门交代严格看押,不允许特殊照顾,所以众兄弟们不敢徇私。”
一般服刑的犯人,如果家中拿钱打点的话,很多衙役会捞点油水,然后放水,尽量给犯人分配轻松的活计。
扈边这话的潜台词是他们在汪家人的事上没有收钱,是在撇清干系。
扈边谨慎道:“那两女犯人出事时,正担着碎石前往中段,前一夜下过雨,河堤湿滑,她们二人又身娇体弱,脚下打滑,就摔下去了。”